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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未经授权,“平安福”可能不平安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9 17:1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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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案情简介】

2013813日,某保险公司创作完成名称为平安福形象的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91日,后于20131014日在《深圳特区报》发表。20185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国作登字-2018-F00546184作品登记证书,对上述事项进行登记。

2018621日,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钟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收取由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平安福礼品杯商品,并对包裹中的部分物品进行现场封存。2018622日,钟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查看了前述产品的订单消息并查看到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多款著作权属于某保险公司的商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前述某保险公司从阿里巴巴网站购买、收取、封存涉案产品的行为予以公证。经查,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合计31335.6元。经比对,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平安福礼品杯商品印有的图案与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是某保险公司创作完成,且经过了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某保险公司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与“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一致图案的陶瓷礼品杯,侵犯了某保险公司的著作权,某保险公司有关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著作权的“平安福礼品杯”商品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根据侵权产品的单价、已查明的部分销售数量以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酌定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最终判决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侵犯某保险公司著作权的“平安福礼品杯”商品,并向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案件评析】

某保险公司创作的“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以其独特的艺术美感区别于其他艺术作品,且经过了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某保险公司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印有与“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一致图案的陶瓷礼品杯,侵犯了某保险公司的著作权,也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某保险公司有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家,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时应保持警惕,同时积极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本案中,深圳市某溪陶瓷有限公司因存有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最终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相应法律后果,辖区内的企业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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