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19
2020-04

合法使用网络图片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9 17:1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1-04-19

【案情简介】

汉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28张图片以及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为的权利。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粤某珠宝公司在其运营和管理的微信号或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28张图片,经比对,该28张图片与汉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相关图片内容一致。双方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删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以证实粤某珠宝公司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号或微博账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粤某珠宝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图片已经过合法授权,其行为已侵害了汉某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粤某珠宝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汉某公司未提交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粤某珠宝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使用图片的方式、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法院酌定每张图片赔偿损失500元,最终判决粤某珠宝公司向汉某公司赔偿28张图片的损失共计14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近年来该类纠纷数量日益增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使用图片需要付费的观念不强;二是部分图片公司采取“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模式以获取高额回报。针对引发此类纠纷的两大原因,深圳法院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对以“维权”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原告在权利主体资格、权利来源等方面提出较高的举证责任要求,同时,以实际支出的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基数,合理酌定赔偿标准。辖区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相关图片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以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侵权行为。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