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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未经授权,可在出口商品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9 17:1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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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案情简介】

古乔古希公司是第178083号及第17703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78083号注册商标“Gucci”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530日至2013529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530日至2023529日。第177033号注册商标“Gucci”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裤子,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515日至20135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515日至2023514日。目前,古乔古希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主要城市设立了多家直营店,并在多家时尚杂志展示了自身的产品。晨某公司从事批发及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其申报出口的144双鞋及100条裤子因涉嫌侵犯古乔古希公司商标专用权而被大鹏海关扣留。深圳海关向古乔古希公司发出《处理结果通知书》,决定将晨某公司出口的上述货物予以没收。古乔古希公司认为在未获得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晨某公司擅自在出口的裤子和鞋子上使用与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古乔古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某公司在其出口的鞋子上使用的“Gucci”标识以及在裤子吊牌上使用的“Gucci”标识,与古乔古希公司请求保护的“Gucci”商标相同,且该两批货物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晨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出口等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78083号、第1770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于古乔古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商标权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方面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海关扣押涉案产品的数量、涉案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并考虑古乔古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晨某公司赔偿古乔古希公司180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晨某公司未经古乔古希公司的许可,在其出口的鞋子上使用的“Gucci”标识以及在裤子吊牌上使用的“Gucci”标识,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晨某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国内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亦日益增强,近年来,盐田区内企业因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被起诉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这反映出区内企业现已重视对商品商标进行合理的审查。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化发展,对外出口的商品亦有所增加;在对外出口商品时,区内企业亦应当重视对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进行合理的审查,对未取得商标权利授权的商品应时刻保持警惕,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的权利授权证明,以避免所出口的商品侵害商标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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