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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屏幕加工需谨慎,假冒商标终获刑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9 17:1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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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案情简介】

20166月,被告人唐某租用深圳市盐田区某大厦A栋四楼部分厂房作为加工车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制作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6sPlus手机屏幕,并雇佣张某等四人从事具体加工工作。201716日,深圳市公安局沙头角派出所民警对上述手机屏幕加工坊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iphone6手机屏幕105个、iphone6S手机屏幕80个、iphone6Plus手机屏幕70个、iphone6s Plus手机屏幕55个、苹果屏幕玻璃面板20200个、压膜机4台。经鉴定,证实查获的上述iPhone6系列手机屏幕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为3128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案件评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而“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侵权产品的价值,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唐某明知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在所加工的手机屏幕上使用了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以获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假冒国际著名商标的行为亦有所增加,我国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力度。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加工制造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产品质量,更要提高保护注册商标的意识,在生产的同种产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时,应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生产者注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能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添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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