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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制售假酒达一定金额构成知识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9 16:19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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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案情简介】

20183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QQ在网上购买低端酒及包装物,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租用当地村民的楼房灌装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假酒,被告人胡某某则帮助唐某某粘贴酒盒、发货给客户。被告人唐某某生产的假冒品牌白酒通过物流销售到全国各地。根据其销售假酒的微信记录统计,被告人唐某某生产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酒共计278221元。

201711月以来,李某某(另案处理)承租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房屋,配备工作电脑,召集并培训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三人,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客户,推销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酒。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联系到客户并谈好价格后,将客户信息发给李某某,李某某负责找假酒供货渠道、发货给客户并收取货款。李某某将销售假酒所得利润与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平分。在李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郝某某销售假酒从李某某处分得销售利润12645元;被告人李某销售假酒总利润为44700元。被告人吴某自20185月以来,撇开李某某直接找被告人唐某某拿货共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酒共计144560元。被告人郝某某单独找被告人吴某拿货销售假酒43090元。

201882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办案人员在被告人唐某某承租的湖北省随州市某房间内查获假冒茅台酒114瓶、五粮液48瓶、海之蓝66瓶、天之蓝108瓶,以销售假酒的市场平均价计算,该批酒价值5642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和支配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派和安排下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系在李某某的组织下实施犯罪,在与李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要帮助粘贴包装盒、发货,情节较轻,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郝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以茅台为代表的高档白酒供应稀缺,价格一路上扬仍供不应求。受高额利润吸引,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制造、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白酒,此举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白酒消费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亟待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专利人的许可,将低价购买的低端白酒另行灌装后,制作成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品牌的白酒进行销售,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客户,推销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酒,其中,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87650元(144560+43090元);被告人李某销售假酒总利润为44700元,因其销售记录仅记录了利润,而未记录销售金额,根据本案被告人吴某、郝某某所销售假酒的价格,以及被告人李某所作假酒利润最高40%,我销售的假酒金额应有10万元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销售金额至少达5万元,在5万元以上;被告人郝某某销售假酒从李某某处已分得利润12645元,其单独找被告人吴某拿货销售假酒43090元,其销售假酒的金额至少达55735元。因此,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均在五万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某系在李某某组织下犯罪,系从犯,视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了减轻处罚。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联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有效净化和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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