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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从其上家钱某处购得毒品大麻叶后,通过代理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贩卖给他人牟利。经查,仅2018年4月30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7次通过快递公司寄往全国各地共57个快递,每个物品重量为0.2克至0.5克不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QQ上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双方谈好一起合作贩卖毒品大麻叶牟利。合作方式为首先由杨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寻找毒品买家,买家将毒资以及收件人姓名、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转给杨某某,杨某某扣除自己所赚的毒资后,将剩余毒资和收货信息转给韩某某,韩某某扣除自己所赚的毒资后,再将剩余毒资和收货信息转给上家钱某,由钱某将毒品大麻叶快递发货给买家。2018年4月11日,杨某某为了验证韩某某所贩卖毒品大麻叶的真假,将人民币350元微信转账给韩某某用于购买5克毒品大麻叶,并将收件人、收件联系方式、收件地址等信息发给韩某某。韩某某通过微信将上述收货信息及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方式将毒资人民币300元转给其上家发货。杨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收到毒品大麻叶后用于自己吸食。
2.2018年4月17日,文某某将人民币500元微信转账给杨某某购买5克毒品大麻叶,并将收件人、收件联系方式、收件地址等信息发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350元及上述收货信息转给韩某某。韩某某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及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将毒资人民币300元转发给其上家发货。4月21日,文某某收到快递到深圳市某丰巢快递箱取件时,当场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快递包裹内检查出银色不透明袋包装的疑似大麻一包。
3.2018年4月底,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向韩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叶吸食,并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韩某某。5月初,徐某某收到被告人韩某某寄出的毒品大麻叶。
4.2018年4月初,谭某某通过一名男子介绍购买毒品大麻叶,其于4月28日微信转账人民币750 元给韩某某购买5克毒品大麻叶,并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韩某某。5月3日,谭某某收到被告人韩某某寄出的毒品大麻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系初犯,有较好的悔罪、认罪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庭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评析】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以网络为媒介,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快递邮寄的形式,多次实施了故意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予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院在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对两被告人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毒品”通常具有成瘾性,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身体对于药物的剂量需求也会不断提高,人在吸食毒品后除了产生幻觉及可能会造成行为异常外,过量摄入毒品将造成死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采取高压零容忍态度。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快递的便利,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不断蚕食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毒品的“魔爪”更是向青少年逐渐延伸。禁毒工作是一场保障人民群众社会环境良好、社会风气向上的全民战争,其深入开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全面支持和参与。为了严厉打击涉毒犯罪,铲除毒品之恶果,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必须携手共同努力,坚决把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在源头上,永远对毒品说“NO”!
(刘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