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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老默”(微信昵称)向其购买毒品大麻,一部分用于自己或和朋友吸食,一部分转手卖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2月17日,李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向“老默”购买了40克大麻;后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潘某、黄某每人各5克;2.2018年1月11日,李某又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贩卖给梅某5克大麻;3.2018年3月8日,李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向“老默”购买了10克大麻,后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全部转手卖给了潘某。
2018年6月7日晚,民警在被告人住处将其抓获,并从现场查获绿色枝叶状疑似毒品大麻叶共重15.91克(净重)及黄色膏状疑似毒品大麻油重0.22克(净重)。经鉴定,上述绿色枝叶状及黄色膏状物质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即潘某、黄某、梅某),依法应认定其行为触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对其判处上述刑罚。
随着互联网及科技的发展,我国青少年接触毒品的途径越来越多,虽然我国对毒品犯罪从始至终保持着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但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网络购销渠道及快递购销渠道的畅通,使得部分青少年,甚至是未成年人,成为各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角,北上广等地区尤其严重。
大麻虽被归为软性毒品,但绝不是网上给大麻“洗白”的言论所说的那般危害性小,我们依然应当对其保持高度警惕。研究表明,人在吸食大麻时,短期记忆、身体协调能力、注意力、判断力等均会受到影响,长期吸食则会对大脑结构和功能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损伤。同时,大麻是一种诱导性毒品,吸食大麻后往往会开始去吸食冰毒、海洛因等毒品。
若您家中有孩子,可从以下方面辨别孩子是否使用大麻:1、孩子的行为及精神状态;2、学习、饮食、睡眠等情况可作为参考;3、家中是否有烟斗、烟卷纸等。平时多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他们在生活与学习中所遇到的难题,这样他们就不会在遇到困难时转向毒品寻求“减负”。可以与孩子参与毒品预防活动,掌握正确毒品知识,从而降低孩子接触毒品的可能性。
(李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