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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非法持有不可为 容留吸毒亦犯罪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4-19 10:5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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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案情简介】

201611月,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购买了大量K粉(即毒品氯胺酮)存放于王某某的住处。被告人王某某每周都会邀请三五个朋友到家中聚会并一起吸食K粉。2016122823时许,王某某邀请吸毒人员徐某某、石某某、杨某、郑某某(以上四人均被行政拘留)到其家中聚会,并一起吸食了K粉。

2016122910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沙头角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赶到王某某住处进行查处,在林某某的旅行包、单肩包和其身上查获疑似K20包,共重1419.96;在王某某的二楼房间内及一楼KTV房内茶几上查获疑似K16包,共重384.29;在吸毒人员徐某某的背包里共查获疑似K4小包,共重9.63

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非法持有的20包疑似K粉中有19包均检出氯胺酮,另一小包重0.17克,未从中检出常见毒品;王某某非法持有的16包疑似K粉中有15包均检出氯胺酮,另一小包疑似毒品,重1.98克,未从中检出常见毒品;徐某某非法持有的4小包疑似K粉,均从中检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扣押在案毒品氯胺酮1811.7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评析】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相关处罚。具体而言,毒品犯罪主要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罪名。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氯胺酮数量达五百克以上,属于“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范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氯胺酮数量在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属于“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范围。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其他人吸食氯胺酮,又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当数罪并罚。

我们在强调远离毒品、抵制毒品的同时,很多人又禁不住诱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毒品一方面会让人失去理智,贪婪无度,腐蚀人的精神,摧残人的身体,导致家破人亡;另一方面,会给社会增加许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吸毒,无异于自杀。珍爱生命,守护家庭,是我们每个人的重要责任和美好使命,不要给毒品破坏你我光彩生活的可乘之机。

(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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