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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毒品犯罪中可谓是异军突起,其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同于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主要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类毒品,新型毒品大部分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又叫“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新型毒品常见的有摇头丸、K粉、咖啡因、安纳咖等。
虽然新型毒品尚不能构成一个法定概念,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除了列举6种最为常见的毒品外,还明确了由国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因此,无论新型毒品的种类如何层出不穷,都会因其本质上属于毒品而难逃法律的制裁。
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大相径庭的吸毒方式、吸毒人群、作用效果、制售方式,都导致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工作难度大幅度攀升,控管思路将不同以往。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多采用吸烟或注射等方式吸食滥用;新型毒品大多为片剂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以鼻吸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难以被及时发现,且容易发生违背他人意愿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新型毒品因其自身的新颖性,适合娱乐场所使用,因此吸食人群多是为了追求刺激的青少年人群,使得相关的处罚和收治面临诸多困难。鸦片、海洛因等传统的麻醉药品对人体主要以“镇痛”、“镇静”为主,新型毒品则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新型毒品吸食者一般由于在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会因行为失控导致性犯罪、暴力犯罪等,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然而在实践中,为了牟取暴利、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常常会将多种毒品成分混合,并掺杂其他物质,制成片剂状、丸状、液体状的新型毒品混合物。这类新型毒品,往往毒品成分各异、含量不一,毒效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其进行含量鉴定,以确定毒品的毒效大小、对人体依赖性的强弱,从而综合判定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保证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准确打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为: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这次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国家在毒品犯罪形式多元化发展下的快速反应,以及将严厉打击一切类型毒品犯罪、用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解决新型毒品犯罪的决心。
(周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