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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年初,汤某向陈某借款500余万元,汤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后,借款人汤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被陈某诉至盐田法院。盐田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人汤某应偿还陈某借款500余万元,担保人张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向盐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汤某、担保人张某双双被列为被执行人。盐田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被执行人汤某、张某均未履行,盐田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使其寸步难行。被执行人张某迫于强制执行压力来到盐田法院执行局要求法院解除对其的有关限制,称自己特别的“冤枉”。承办人向其释明法律,再次督促其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某称自己仅仅是给汤某作的担保,自己并未实际借款,更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觉得特别的委屈和“冤枉”,因此依然拒绝履行。鉴于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审查,被执行人张某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
【案件评析】
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确保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形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法律对担保责任有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但生活中依然有部分人轻视甚至无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认为在合同上签名不过是走走形式,或者碍于情面随意签字,没有考虑其法律后果。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全面了解法律规定,评估债务风险及自身的偿还能力,清楚认识自己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切莫随意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已经成为担保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不要抱有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否则,法不容情,必定要自食其果。
(罗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