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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为微薄报酬忽略风险不可取——签名须谨慎 风险莫忽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2-27 10:4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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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案情简介】

深圳某大学大学生梁某某(原告)于2017614日听信兼职招揽人员指引,到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铿锵印章店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办理过程中,原告手持身份证进行拍照,原告朋友代原告填写了申请表。办理完毕后,原告并未取走数字证书。此次兼职,原告获取报酬50元。2017622日,罗某作为经办人通过深圳市全流程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系统,向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设立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中涉及罗某及原告的电子签名。被告经审核后认为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设立,并将原告登记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告认为其对该公司冒用原告身份进行工商登记毫不知情,被告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撤销把原告登记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等的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3.恢复原告的声誉;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一经电子签名,即视为其亲自提交了电子申请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认可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全流程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系统向被告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显示,原告为发起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唯一股东,且原告已经被股东委任为该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并被聘为总经理,上述相关材料均加盖有原告的电子签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因此,被告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被告相信该经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效力,核准该公司设立登记,并将原告登记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将其登记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以及恢复其声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以及名誉受到了何影响,且原告所称的因救济而产生的交通费损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告的赔偿请求及恢复声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起诉撤销工商登记的案件猛增,多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的形式,吸引大学生或社会人士办理个人数字证书,不法分子获取此数字证书注册虚假公司,也有因身份证丢失被不法分子用来注册虚假公司。身份信息被冒用对个人影响较大,应当引起足够注意。

电子签名与个人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须谨慎对待。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签名被认为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现,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个人通过签名进行明确身份并表明确认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协议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全流程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系统向被告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行为,因材料上均加盖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视为原告的意思表示。

在特定情况下的默认行为也会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涉及兼职即需要个人在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上签名并手持身份证拍照办理。原告主张签名为其朋友代签,原告本人仅手持身份证拍照,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原告有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的真实意愿呢?本案中,办理个人数字证书当日,原告已年满20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本人前往印章店,其朋友以原告名义签名原告知情,且原告并未阻止,原告手持身份证拍照的行为应视为原告本人申请办理个人数字证书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名前,须对签名所确认的内容谨慎阅读。

本案中,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风险提示栏已经明确载明,数字证书可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过程中进行电子签名,具有电子身份识别的用途,使用商事登记数字证书(U-KEY)电子签名与本人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风险提示栏进一步告知:经公安部门通报,有不法分子大量收购、收集他人的商事登记数字证书,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虚假皮包公司……成功申请后,妥善保管本人的商事登记数字证书(U-KEY),确保每次使用证书时均由本人操作。本证书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如因证书申请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都将由本人承担。但原告并未注意该风险提示栏,盲目听从兼职招聘人员指引,听信他们此类行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言论,并未当场取走个人数字证书,导致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怎么办?

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报警并补办,并保存报警回执。若存在参与上述兼职被骗取办理个人数字证书又脱离保管,导致身份信息被注册虚假公司的情形,可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电子证书办理网点申请注销,并联系工商登记机关视情况撤销或者注销公司设立登记。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报警回执,要求撤销涉案商事登记。被告核查并进行公告后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撤销了其于核准的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本案原告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在此,法院也建议,大学生在选取兼职时要认真甄别兼职信息,对于明显不合法的兼职要勇于拒绝并举报,协议中有风险提示内容的须认真阅读,谨慎对待个人签名。

(连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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