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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4月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某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国家标准允许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委员会于同年5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若逾期未改正,将依法按日连续处罚。同年5月26日复查时,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仍旧超标,污染环境。同年8月19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深人环罚字(2015)X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该公司4月8日的违法排污行为罚款4.5万元。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深人环罚字(2015)第X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该公司5月5日至5月26日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9万元。该公司对上述第X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该公司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5)第X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5)第X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析】
环境污染无小事,违法排污不仅应当依法改正,更应当接受法律制裁,拒不改正的,则应予以更加严厉的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深圳市某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排污受到的行政罚款原为4.5万元,但因其未依法改正,导致按日连续计罚的罚款数额上升到99万元,违法成本数十倍的增加,该公司为其违法排污行为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该典型案例警示违法排污者进行违法成本和收益的考量,督促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拒绝污染环境。
(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