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3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洪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在病假期间外出深圳以外的城市及地区,且在被告跟进其病情恢复及病假信息时,有意欺瞒病休状态及所在区域,误导被告,鉴于原告的欺瞒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对被告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根据被告的纪律管理规定,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诉称,其确在病假期间到过鼓浪屿、香港和九寨沟,但到香港是为购买药品、到九寨沟是赶去照顾突然在当地病倒的岳父,同时主张原告并未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事实不符,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1850.1元。
被告辩称,原告以患病为由长期休假,称不能从事劳动强度不高的安全主任岗位,却在病假期间多次乘长途飞机或自驾车出行,有悖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在被告了解其病情恢复状况时提供虚假信息性质恶劣,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法院举证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员工手册第五章规定“任何伪造虚假资料欺骗公司的行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学历背景、雇佣背景、所持资格证件等”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对于被告举证的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的真实性确认,但主张员工手册非经民主程序制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第一、被告的员工手册已经原告签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被告用工管理的依据,对于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被告的规章制度虽未明确规定休病假的地点,但是依照常理,原告在病假期间应在医院接受治疗或者在常住地休息,以尽快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原告休病假期间多次出行到外省市,且未举证购买药品的相关凭证及其岳父需要人照顾的治疗记录,亦未举证证实出行有利于其疾病恢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于原告出行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不予确认,原告病假期间出行有违被告准假的初衷,与原告主张的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不符,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未诚实信用的履行劳动合同。综合以上两点,法院认为原告病假期间多次出行的行为严重违反被告的劳动纪律,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予以准许病假是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而劳动者申请病假及病假期间则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无正当理由到鼓浪屿、香港、九寨沟等地有悖用人单位准假的初衷,且劳动者任职的岗位不属于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劳动者称身体不适无法胜任工作,却在病假期间长途跋涉至深圳以外的城市及地区出行而不是在常住地休息以尽快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与病假情形不符。在公司跟进病情时亦有意隐瞒病休状态及所在区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用人单位有理由质疑劳动者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故劳动者病假期间无正当理由至外地出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