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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海涛花园与他人喝酒过程中接到老婆林某某电话,林某某称其在海山KTV门口被人殴打,卢某某出门后在东和公园门口烧烤档拿了一把菜刀赶到海山KTV门口,当时林某某等人与对方多人因误会发生冲突,林某某向卢某某指认对方的被害人郭某某殴打了她,卢某某随即拿着菜刀追砍郭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到沙头角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矛盾而引起,酌情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如本案被告人一样,原本有着平静美好的生活,只因一时冲动成为阶下囚。法律并不会因为你是一时冲动而网开一面,无论何种原因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请不要让戾气充斥你的情绪,方可远离犯罪,共创和谐。
(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