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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互联网+司法拍卖——法院拍卖新模式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30 10:19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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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案情简介】

20135月,张某与周某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因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周某于期限内向张某返还购房款,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201511月,履行期满,周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周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评估周某位于盐田区大梅沙的房产,并依法将拍卖信息上传至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并成交。因该房产存在抵押,拍卖款扣除抵押债权后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之后,法院又扣押了周某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再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最终以超出评估价值78.6%的价格拍卖成交。本案共为张某执行到位债权170余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拍卖房产和车辆均未选择传统的线下拍卖方式,即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拍卖,而是自主选择在互联网上公开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新兴的法院自主处置资产的拍卖方式。20141218日之前,法院拍卖财产主要委托第三方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主要目的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情况出现,但迫于现场条件的限制以及参拍人员需在现场举行,很难真正做到完全自愿、公正以及有效的让公众参与进来。于是,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201412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最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201524日起实施,相对于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增加了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那该如何拍卖?在哪拍卖?各地法院各有不同,有的仍然沿用委托拍卖行拍卖,而本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平台进行拍卖,更好的提高了成交率及溢价率。

20165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711起实施,规定的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不难看出,法院拍卖首先应考虑网络拍卖,唯有在除外的情况下才能不适用网络拍卖。网络拍卖较传统拍卖的优点,一是竞买人不受地域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全国各地的买家都可以在网络上竞拍,不用到现场举牌,打破传统拍卖行拍卖信息传播能力有限的限制,能很好的提高溢价率;二是公开透明。当事人可实时查看拍卖叫价的情况,可预期自己的案件能够执行到多少钱,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样对参与竞拍的人以代码的方式显示,保护竞拍者的信息,可以让竞拍者充分以自己的意愿叫价。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完善,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可供申请执行人选择,能够更好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贺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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