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30
2017-12

食品外包装上标识的营养元素含量不是认定是否符合食品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30 17:1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18-12-30

【案情简介】

201654,原告张某在网络某某商城购买由被告某某公司销售的“安琪纽特针叶樱桃CC压片糖果”,产品配料:白砂糖、针叶樱桃果粉、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硬脂酸镁)、玉米淀粉。营养成分表:每份(2)含维生素C100mg、净含量:90、生产许可证号:QS420513010083,单价为人民币98元。同年54日、59518,原告又分别购买了共92瓶上述涉案产品。原告认为,根据涉案产品“安琪纽特针叶樱桃CC压片糖果”的外包装标识,其维生素C含量为100mg/2g,换算为50000mg/kg,已经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下简称《国标GB14880》)维生素C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别里最高使用量的3.8倍多,(“胶基糖果”是维生素C在所有允许添加食品类别里可以允许最大使用量的食品类别,为630mg/kg13000mg/kg),故涉案产品“安琪纽特针叶樱桃CC压片糖果”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原告因此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赔责任,金额近十万元。

被告公司主张:一、其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未使用任何营养强化剂,不适用《国标GB14880》。二、涉案产品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生产工艺、原辅料、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已通过相关食品安全专家的评审,并已在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识及被告提供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之针叶樱桃CC压片糖果(以下简称《CC压片果企业标准》)可知,涉案产品的原料含针叶樱桃粉,该原料符合《公告》及湖北省卫计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且《CC压片果企业标准》中载明的维生素C指标、维生素C理化指标均经湖北省卫计委审核备案,可见在此数值范围内的产品并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先后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均可证明涉案产品及其原料樱桃果粉的维生素C含量未出现超标情形。被告能够证明涉案产品以樱桃果粉为食品原料符合国家规定,且采用的针叶樱桃果粉即含有17.21%的维生素C,而涉案产品的终产品的维生素C理化指标未超出此数值;且涉案产品经过了相关食品监督机构的检验,均显示产品的维生素C含量并无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国标GB14880问答》第十七条,通过食品本底带入到终产品中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国标GB14880》规定的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故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产品除在产品原料之外有其他违规添加营养素的行为,亦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其仅以产品外包装所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主张被告使用营养强化剂超标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布的《国标GB14880问答》第十七条(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所表述的内容可知,《国标GB14880》中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系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上述实际添加量不包含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营养素含量,而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表示的营养成分含量系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且由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国标GB14880》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故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与《国标GB14880》中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并非对应的概念,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超过《国标GB14880》中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使用量并不能说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于产品标识中显示食品营养元素含量“超标”的纠纷,若生产商或销售商辩称该元素并非来源于添加的营养强化剂,首先应当由生产商或销售商对食品原料来源及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若生产商或销售商持有证明食品原料及其所含营养元素、国家食品药品检测机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则应当由消费者举出相反证据,以证明超标的营养元素确系添加的营养强化剂,方可适用《国标GB14880》予以判定,否则不能直接以外包装标识的营养元素含量直接认定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黄晶晶 、杜晶晶)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