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30
2017-12

年轻气盛需克制,拳头无眼惹刑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30 17:13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18-12-30

【案情简介】

2015101023时许,王某、罗某、赵某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某餐厅用餐时,与李某身体碰撞了一下,双方发生吵架,但被旁人劝阻。王某等人随后离开餐厅,突然发现外套遗忘在餐厅中,于是返回餐厅。李某见状,拿起茶壶砸向王某的头部,而王某就拿起啤酒瓶回殴李某。此时被告人罗某、赵某二人折返餐厅,帮助王某殴打李某,将李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赵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拘役五个月。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类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文化水平较低的年轻人,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群有以下特征:1、多数为年轻人;2、学历和文化水平较低;3、群体中更易发生故意伤害事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轻人群消遣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但同时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的事情也变得屡见不鲜。例如现在年轻人流行喝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的大脑往往易激动和失去控制,酿成事端,打架斗殴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入刑蹲监。好钢得用在刀刃上,年轻人身强体魄应在学习上更上一步,在事业上大展宏图,应该见义勇为帮助别人,而不是因为芝麻小事伤害他人。用拳头说话的年代已经过去,在这浮躁的社会,面临种种诱惑的同时,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及素养,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耽误人生。

(李镇欢)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