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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随朋友华某某到他的住处深圳市盐田区香径西街2栋公安宿舍304房休息。7时许,韦某某趁被害人华某某还在熟睡,盗走了华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iphone6 plus(64G)手机。后韦某某离开华某某的住处,坐车去深圳市华强北,将盗来的手机卖给路边的摊贩,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14时20分许,华某某睡觉醒来发现手机被盗,遂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评析】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什么是“道”?一为合法之道,一为仁义之道。本案中,被告人在朋友处休息时,起一时贪念顺手牵羊,此举既伤害朋友的钱财,又伤害朋友的感情。两者俱伤,仁义何存?再者,拿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合乎法律乎?不合也。自然要入刑判罚。取之无道,不为君子,必失于一分一厘、一方一寸之间。刑罚是不约束贪念而必然承担的后果。
因此,日常生活中,莫以恶小而为之,行为须谨慎,取财要有道。加强自身修养,不义之财不可取,蝇头小利不可贪。同时也告诫我们,在平时就应该注意自身财物的看管和提高防护意识。曲突即徙薪,防患于未然。把重要物品放好,尽量放在安全隐蔽的位置,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 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