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起诉人何某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称,2016年8月15日11时48分左右,其驾驶粤BWXXXX车在福华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中心六路路口段打开左转向灯向左变更车道时,潘某彬驾驶粤BXXXX车从中间车道向其驶来,在擦伤其车前左轮后,该车便向左侧翻转(四轮朝天)并冲向马路中间隔离带,从而致两车受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就此事故作出No.福田2016037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起诉人对这一认定结果不服,于2016年8月1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申请复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深公(交)福复字【2016】第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查结论书》,维持原认定书结论。起诉人要求撤销上述复查结论书,并要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查结论书,属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作出的专业技术性判断,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某茹的起诉,不予立案。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认定及其复核结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出的技术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其真实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判断其效力性和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错误,法院即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也只能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查结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