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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交警执法 妨害公务被判徒刑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2-20 15:10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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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0

【案情简介】

2015112815时许,深圳市交警支队盐田大队民警在整治盐田后方陆域路面货柜车乱停放行动中,发现一货柜车的托架违章停放在盐田区北山道盐田路口由西往东方向辅道。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准备拖走该托架。此时被告人曹某的妻子秦某红与执勤交警发生争执,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曹某。16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一辆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辅道以较快速度驶入执法现场,车辆刮碰到停放在现场的警车和协警叶某隐。被告人曹某将车辆刹停下车后,情绪激动,被现场警察控制。经查,涉案警车的前保险杠被刮落,共花费维修费人民币2594元。协警叶某隐的左手臂被刮蹭,没有身体损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拖头车驶入执法现场,刮碰警车和执法人员,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归案后以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现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盐田港作为国际化的深水中转港口,集装箱拖车运输业蓬勃发展。鉴于此,一个畅通的交通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畅通的交通环境需要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而良好的交通秩序则需要法律的有效实施。公民遵法守法,交警依法执法,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倘若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相冲突,人们则应当控制好情绪,通过合法途经、渠道反映解决问题,暴力抗拒执法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使行为人遭受处罚。对于此类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的行为,我院必将严惩不贷,通过刑罚的威慑力督促行为人自觉守法,配合公职人员履行职务。同时在适用本罪时,也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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