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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宝安环水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松岗综合营业部使用音响设备情况进行检查。宝安环水局对现场拍照取证,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测点噪声总值为90.4分贝,背景噪声值为83.8分贝,修正后声源值为89.4分贝,超过了该区域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宝安环水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恒波公司立即纠正采用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二万元。恒波公司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错误,依法不应被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宝安环水局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恒波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并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违法事实,原告恒波公司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关于原告恒波公司的诉讼理由,经审查,原告恒波公司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值已达到89.4分贝,远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该区域噪声排放标准(60分贝),且已引起周围群众的投诉,足以认定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使原告恒波公司事后纠正,该情形并不能否定上述违法行为,也不能作为该违法行为的免责事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恒波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对环境噪声污染,国家有明确的标准进行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4类共五种类型,从0类到4类对声环境安静程度的要求不同,比如0类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要求最高。《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对环境噪声的排放有了数值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处二万元罚款。”本案中,涉案区域是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需要维持住宅安静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原告恒波公司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值已达到89.4分贝,已经远远超过了2类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标准(60分贝),因此,被告宝安区环水局对原告恒波公司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环境噪声污染,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对上位法有所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幅度明显高于国家立法和广东省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所以,被告宝安区环水局依据特区法规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
(刘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