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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于1993年来深圳,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同年10月根据有关规定在深圳缴纳社保。2012年9月10日,原告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在深圳向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核定原告从2012年10月起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版)的规定,决定原告按照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4年,被告经调查发现,原告在深圳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已于2007年9月在河南省舞钢市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根据当时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告遂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养老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撤销原告在深圳市已经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作出本案的《医疗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撤销原告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追偿社会保险基金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5192.81元。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据此,对于不符合领取社会医疗保险条件而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并非由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被告进行处理。因此,被告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本案的《医疗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评析】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执法违背了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即合法行政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本案涉及的“不符合领取社会医疗保险条件而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查处,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只是负责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为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审视本机关的法定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做到“事非关己休多管”。
(谭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