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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5日到被告深圳某公司处购买了一瓶“1.0LeMARTELL进口洋酒”,被告名下商行销售的此产品外包装条形码为3219820003697,原告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先前往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在确认被告所卖商品违反相关法律后向被告做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自己十倍的损失。
【法院审理】
经查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到被告处购买一瓶“1.0LeMARTELL进口洋酒”,合计人民币1790元,原告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注中文标签,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开具了发票。
经原告申请,工商局已经出具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无标签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7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79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前,此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生效,法院适用2009 年6 月l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民关心的头等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还关乎道德、诚信。目前,我国正面临重大的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的管理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案商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根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原告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在进口产品上标注中文标签。此行为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出售没有标签的食品这种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商家在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是对于消费者的不负责,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此种行为应当警惕。
(夏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