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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不可诉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20 18:02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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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潘某诉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潘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该院于当日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下简称涉案调查令),其中载明: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该院审查决定,指定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某派出所收集、调查证据。随后,潘某代理律师持涉案调查令到某派出所处调查取证。潘某认为,某派出所拒不执行涉案调查令,经其代理律师向该所上级机关反映后,该所直至同年7月15日才作出《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回复》并直接寄给宝安区法院,而未按其代理律师要求将上述回复交给该律师。据此,潘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某派出所限期履行涉案调查令确定的法定协助调查义务;2.判决某派出所依法追究拒不履行上述协助调查义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起诉材料以及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第一,涉案调查令是潘某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民事案件证据而向宝安区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宝安区法院经审查批准后签发的、供潘某代理律师使用的协助调查文书;第二,涉案调查令所载之行为,是宝安区法院在办理相关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行为;第三,涉案调查令要求某派出所履行的是协助宝安区法院调查相关民事案件事实的义务;第四,某派出所有否履行上述协助调查义务,由宝安区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阶段依法认定、处理,潘某认为某派出所不履行上述协助调查义务而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潘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潘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设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此类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案涉律师调查令即为适例。本案被诉行为,是潘某主张的某派出所不履行案涉律师调查令确定的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对该行为是否可诉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分析:

  1.案涉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性质

  结合本案裁定理由中载明的法律规定分析,案涉律师调查令是以律师为媒介实施的法院调查取证行为,而非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理由为:第一,不履行律师调查令确定的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将导致等同于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司法处罚、提出司法建议等。如将律师调查令归为律师调查取证行为,则对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是律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书面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该协助调查函应是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出处,该协助调查函应写明“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应是持函律师,所以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实质是法院委托其进行调查取证的受托人。因此,认定律师调查令属法院调查取证行为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对为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行为可诉性的判断

  在认定案涉律师调查令属于法院调查取证行为的前提下,无论当事人主张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律师调查令确定的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该行为都不具行政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为:第一,是否履行律师调查令确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应由调查令签发法院依法确定,法院认为协助调查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有权依法予以责令履行义务、司法处罚、提出司法建议等,此事项的处理包含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达到处理标准、应如何处理均不应由行政诉讼受诉法院另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将造成调查令签发法院与行政诉讼受诉法院之间的职权冲突、浪费司法资源;况且,同一事项由两个法院通过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进行重复处理亦不符合司法逻辑。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协助调查人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换言之,目前尚无当事人对协助调查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律师调查令属于法院调查取证行为,协助调查人是否履行律师调查令确定的义务应由该调查令的签发法院结合其审理的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当事人依法亦没有权利就协助调查行为向调查令签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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