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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盐田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本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本院人员以及本院的监察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信仰法治。

  (九)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盐田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审判业务机构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的实施、申诉、再审申请案件、管辖权请示案件、不予受理案件等程序性案件的审查;负责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司法辅助事务的集约管理;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涉诉信访事宜。

  2.刑事审判庭。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犯罪预防及法制宣传等工作。

  3.民事审判庭。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行政审判一庭。审判应由本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安、交通运输、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含规划土地监察类)、住房建设等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审判法赔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应由本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行政简单案件(含非诉审查)。

  5.行政审判二庭。审判应由本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税务、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不含规划土地监察类)为被告的案件。

  6.执行局。负责办理本院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事项;审判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7.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审判再审案件;审判涉及行为和标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负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督办、案例指导、裁判文书公开;负责综合文字材料、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工作;负责司法改革、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构

  1.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按副处级建制,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表彰、文化建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院纪检监察、督查工作。

  2.综合办公室。按副处级建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院保密、印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

  3.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安保、押解、值庭、支持审判执行等司法警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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