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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4.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5.第三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权利;
7.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
8.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9.对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10.当事人有收集、提交证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11.当事人有质证、辩论的权利;
12.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14当事人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5.当事人有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院有关查阅、复制范围等规定;
16.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7.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18.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第三人对于判令其承担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被上诉人有答辩的权利;
19.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20.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对妨害行政诉讼者,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收集和提交证据,并有责任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