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Trident”商标系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口香糖、糖果。“Orbit”商标系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甜食、非医用口香糖、泡泡糖、糖果等。
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开始假冒“Trident”和“Orbit”两种品牌口香糖的合作,被告人苏某某接到客户订单后,将产品要求和数量告知被告人董某某,由被告人董某某的工厂进行生产,口香糖的外包装盒、包装纸由被告人苏某某提供,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苏某某安排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交货。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让被告人董某某生产假冒“Trident”和“Orbit”品牌口香糖共2500箱。2018年12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分别在董某某新厂及旧厂查扣假冒“Trident”品牌口香糖1494.6箱,查扣假冒“Orbit”品牌口香糖276箱,按被告人董某某销售给被告人苏某某的单价(假冒“Trident”口香糖128元/箱、假冒“Orbit”口香糖220元/箱)计算,上述查扣的口香糖价值人民币252028.8元。
2018年4月,被害人教某某通过阿里巴巴英文网站找到被告人苏某某,向其购买“Orbit”和“Trident”两种外国品牌的口香糖,分别为30箱、20箱,共计50箱,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4170元。后被告人苏某某以赚不到钱为由,将口香糖总金额提到人民币31374元。6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联系物流“货拉拉”将50箱口香糖送至盐田区德邦物流园交货,收取货款人民币10810元,尾款人民币6000元未结清。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95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苏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Trident”、“Orbi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负责与客户联系,根据客户的需求将产品要求和产品数量告知被告人董某某,并提供产品的外包装盒、包装纸,被告人董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包括产品包装),双方属合作关系,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在被告人董某某工厂所查获的1700余箱假冒“Trident”、“Orbit”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被告人苏某某要求生产,其金额不应计入苏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经查,被告人苏某某在与被告人董某某2017年11月底至12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复提到2500箱订单的生产问题,双方多次交流这批产品的口味、各口味数量及新旧包装等问题,被告人董某某在交流过程中还将标有“Trident”商标的草莓口味口香糖的图片用微信传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看了后先表示“先别做”,后又提出“做没关系,先别包了”、“搞错了,重新”等意见;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供述中称在其工厂查扣的这批假冒“Trident”、“Orbit”商标的产品即是被告人苏某某要求生产的2500箱产品,但尚未做完;证人任雪丽亦称“Trident”、“Orbit”品牌的口香糖是被告人苏某某要求做的,因此,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在被告人董某某工厂所查扣的1700余箱假冒“Trident”、“Orbit”注册商标的产品即是被告人苏某某要求生产的产品。另外,在案亦无证据显示除被告人苏某某之外,被告人董某某另与其他人有生产涉案指控产品的合作。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这批产品的金额计算有误,应不到25万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这批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系按被告人董某某销售给被告人苏某某的价格计算,即假冒“Trident”、“Orbit”产品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8元/箱、220元/箱,被告人董某某对此并无异议,按现场查扣的数量进行计算,该批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2028.8元。该金额应与被告人苏某某销售给被害人教某某的产品金额人民币31374元一起计入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9500元,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评析】
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随后也被列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之中,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商标权利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坚决予以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Trident”、“Orbit”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口香糖上使用与该两种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度要求我们一以贯之强力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假售假行为,有效净化和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